毕某等7人系某公司职工,于2004年购买了该公司在某街道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职工住房。2022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商务区项目回购处置方案》,该方案载㊣明了被回购房屋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评估标准及回购价格、安置房✅源情况等,并明确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标准等事项。该方案发布后,片区涉及回购的394户中,已有385户签订协议,签约率达97.7%。毕某等7人并非村民,其房屋在㊣回购范围内,认为回购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强制回购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以回购代替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征收。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7件案件当事人的实质诉求除了涉及㊣政府拆迁补✅偿事项外,还涉㊣及公司拖欠㊣其工资、借款及养老保险等问题。为实质化解争议,法院多次到拆迁现场实地勘查,与某区人民政府召开联席座谈会光伏建设,并通知公司一并参与调解。充分了解每名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后,通过二十余次的调解工作,公司付清了拖欠职工的欠款等,7名当事人全部与某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撤诉结案。
本案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在诉讼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件。人民群众提起诉讼,是希望在诉讼中解决实际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找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中,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针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开展和解工作,通过府院联动,将房屋回购和毕某等7人与公司之间的民事争议等“一揽子”解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19年,公司股东为㊣都某、查某、崔某,分别持有公司80%、10%、10%股权。都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4月15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交✅预审申请,申请将80%股权由股东都某变更为范某,10%股权由股东查某变更为崔某,法定代㊣表人由都某变更为范某,同时提交了㊣相应电子材料。当日下午,都某、查某、崔某、范某通过“某微信小程序”完成了人脸核验。4月18日,某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该公司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都某、查某以不知情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经鉴定,“都某”“查某”通过互联网办理股权转让时的人脸识别图像并非✅本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中负有对申请人身份核验义务。引入数字化人脸识别技术的目的在于利用高科技身份识别技术辅助完成身份核验工作,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核验义务不因第三方技术系统的引㊣入而免除,对于已通过人脸识别的图像信息,登记机关仍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明显虚假的人脸图像信息,登记机关应当进行甄㊣别,在作出登记前予以排除。案涉登记行为✅作出时,受限于技术条件,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未能及时将人脸识别图像回传至某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该局未依法履行审核义务。基于都某、查某人脸识别信息虚假的事实,遂判决撤销变更登记行为。
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推行网上办理以及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系统对相关人员完成远程身份核验,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违法登记行为,提示行政登记机关不能因第三方人脸识别等辅助身份验证系统的引入而忽视对申请人身份的审核义务,以确保登记行为作㊣出时证据确实、充分,防止新形势下冒名登记情✅况的发生。
2013年3月,某香港集团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税收优惠等条款。后因不符合国务院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5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发函告知某香港集团取消土地出让金、税收等全部优惠条款。经审计后,某县人民政府形成对该投资项目遗留事项处置纪要,承诺将遗留问㊣题处理完毕。2021年,某香港集团以某县人民政府擅自取消优✅惠条款,未兑现遗留问题✅处置㊣承诺,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尚未得到解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及利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对某㊣香港集团的优惠政策,终止✅协议所遗留事项进行的处置行为,构成政府承诺。某县人民政府应依诚信践行承诺,全面妥善处置遗留事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遂判决责令某县人民政府赔偿某香港集团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等共计620万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本案是一起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督促政府守信践诺的典型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导向,对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及监督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举报人称2021年11月17日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收到货后发现无生产厂家、无3c合格证。某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网络平台旗舰店销售非标车共73台次,认定该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作出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860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销售的空车架仅是电动车✅零部件,不应按整车的标准要求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产品㊣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空车架,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案涉产✅品加装电池后即能骑行,具备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功能,与电动自行车车架的功能不同。购买者也是为了使用㊣目的而购买,案涉产品应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2修订)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修订)均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产品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该公司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处罚。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促进电动自行车的健康发展,国家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所谓“裸车”即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反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规定,应当从产品的技术规范、产品的功能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的产品应认定为电动自行车,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本案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王某驾驶的挂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经营。2021年9月4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在装运货物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窦性停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王某家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因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某运输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某运输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对该认定决定予以维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公、检、法、司各单位负责人㊣及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同庭观摩。聊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百顺作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直面争议焦点,详细解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通过本次庭审,该运输公司充分认识到企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表示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履行对员工的法律义务,并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近年来,山东法院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与观摩庭审有机结合,实现了以案释法、以庭㊣代训的良好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9.68%,各地市均达到100%,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工作成为㊣新亮点,2023年各级“一把手”出庭✅1041次,占比达到㊣7%,聊城市达到㊣41%。本案中,市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出声”,通过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真诚交流,促进案件实质化解。 同时,庭审观摩把案件办理过程转化为最直接、最有效、最生动的普法过程。
张某和宗某均系某㊣小区某单元一楼住户,该单元总户数12户。2021年,该单元申请加装电梯,委托某电梯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经征求✅业主意见,9户同意加装电梯,分别占该单元总户数的75%,总建筑面㊣积的75%;张某、宗某2户不同意加装电梯,1户不反对不参与。某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该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共同作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同意对㊣该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备案。张某、宗某对该审核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加装电梯项目由该单元业主申请,确定了实施主体、设计主体,通过了消防安全可行㊣性分析和建筑结构安全可行性分析,经过业主表决、公示后,某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依法对该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审查同意案涉加装电梯项目。既有房㊣屋加装电梯在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符合上述情形。《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如何表决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表决的规定并不相抵触,可以作为案涉加装电梯的审查依据。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解决居民上下楼难题、提升居住环境便利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建筑功能、推进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为此,青岛市制定颁布《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有序开展该项工作。本案经过司法审查,对《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合法性予以明确,同时还✅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开展该项工作提供了执法参考,依法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2021年,米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在某公司购买的即食海参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求查处案涉商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并给予奖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该公司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向米某进行了书面答复,并以该公司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不予㊣奖励。米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米某举报投诉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米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核心目的是要求加重对某公司的处罚进而获㊣得奖励。法律赋予相对人投诉举报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查处职责,米某在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对于其举报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予以奖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米某的诉讼请求。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的义务。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履职处理,如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了相关事实,并将㊣据此作出的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即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系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要求加重对被投诉人的处罚,因未有应对被✅投诉人加重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裁判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支持了经营者合法经营。
某中医诊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诊疗服务。2021年5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诊所现场检查中发现过期药品。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中医诊所构成使用劣药行为,违反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决定㊣对某中医诊所罚款9万元、没收价✅值45元过期劣药及警告。该诊所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了公开庭审,经庭审查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虽然没有超过法定的裁量范围,但本案被处罚主体系中医诊所,其主要经营范围为中医问诊。鉴于使用劣药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调整了罚款数额,某中医诊所申请撤诉。
虽然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少数行政机关错误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特别是食品药品管理领域“顶格处罚”“小过重罚”现象不时发生,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和社会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由此应依㊣法审查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还应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积极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符合法理事理情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石某、宋某夫妇㊣系某街道某村村民,在本村建有养㊣殖场一处,坐落于基本农田。2021年5月17日,某街道办事处要求石某、宋某夫妇对养殖场进行整改。8月27日,石某、宋某收到✅某街道办事处给付的鸡苗款5万元。当日,某街道办事处即对石某、宋某的养殖场。该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石某、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街道办事处赔偿鸡舍、养殖设备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石某、宋某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鸡舍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被后亦不应按✅照合法利益进行赔偿。因某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强拆时对其部分养殖设施尽到了注意、保管和移交义务,应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调查和相关证据酌情确定赔偿石某、宋某经济损失3 万元。
国家赔偿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赔偿限于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在基本农田上建造的鸡舍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合法的财产利益,但因违法拆除行为对原告的养殖设施等合法财产造成损失,某街道办事处应对该部分损失给予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范围,明确行政赔偿范围,给与公平合理赔偿,在支持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同时,依法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2021年4月27日,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义某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杂货船“义海”轮由苏丹港开往青岛途中,与锚泊于青岛朝连岛东南水域的利比里亚交某公司所属的油船“交响乐”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交响乐”轮左舷第2货舱破损、约9400吨船㊣载货油泄漏入海,造成海域污染,构成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经鉴定评㊣估认定,本次船舶污染事故海洋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3.05亿元。某海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直接损失的30%对义某公司、交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6.92亿元。两公司未提出申诉抗辩,已缴㊣纳部分罚款,但经催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剩余5.31亿元,某海事局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义海”轮、“交响乐”轮在案涉碰撞事故中均具有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且在防止后续海洋环境污染发生的过程中亦负有责任。某海事局适用相关规定对两船分别实施处罚,并无不当。义某公司、交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其在审查阶段提出的“谁漏油、谁负责”以及处罚金额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等申辩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5.31亿元的处罚内容。
本案系我国海事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船舶碰撞污染事故引发的最高额行政罚款案件。海事行政机关对造成同一海洋环境污染后果的两家公司分别处以行政罚款。对当事人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海事法㊣院快速、准确裁定准予执行,为海事行政㊣执法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积极引导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船舶油污污染,依法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助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